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李燕姍 被告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游涵歆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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