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思妤 法定代理人 陳仲杰
王惠文 原告 陳沛辛 法定代理人陳仲杰
王惠文被告 顏家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葉育宏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