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8號聲請人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高泰山 相對人 黎金海
朱瓊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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