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八年度繼字第一三0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以下稱竹南信合社)而為被繼承人 何財福 之債權人。聲請人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民國100年7月9日概括承受竹南信合社之資產負債,並依法公告於報紙,故竹南信合社對何財福之債權業已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為了解何財福之繼承人繼承情形,而有閱覽如主文所示案卷之必要等語,並提出本院101年6月25日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年5月31日函、刊登公告之新聞紙及借據影本各1份為證(附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5號),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