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張銘健
巷2弄20號4樓被告 川佑土 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黃懿明 被告 黃春陽
黃懿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