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許假扣押(95年度裁全字第899號),並已依法向本院提起給付借款之民事訴訟(96年度訴字第490號),業經本院調卷查明記載在卷。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後,既已提起本案訴訟,自無再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