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林韋岑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