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92年度存字第27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七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登錄債券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41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3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為擔保物,並以92年度存字第278號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將於95年10月到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業據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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