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27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即債務人 張良妹 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查明屬實,並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4號執行卷及95年度裁全字第278號保全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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