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林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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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林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林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8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