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敏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1595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敏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敏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高敏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兼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而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罪僅4罪,所處之刑均為拘役,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9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故本件裁量空間有限,且案情尚屬單純,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意旨,認顯無再命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附表:受刑人林俊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公務傷害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31日110年2月23日109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1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2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31號110年度易字第2087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92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9日111年4月14日111年4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31號110年度易字第2087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9日111年5月23日111年4月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80號(本件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95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069號(編號1至3已定刑75日)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9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5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