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勝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食品團膳生意,已近25年,得標甚多學校營養午餐團膳之採購案,但因近年來疫情及經濟不景氣,團膳業績大幅下滑,學校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停課到111年9月,後又改為線上上課,學生不用到校,學校不供餐給學生,營養午餐遭取消,然聲請人原已預訂之食材仍需給付眾多廠商,且尚有人事管銷、水、電,及銀行利息、民間借貸利息仍需支出,終因利息與各項支出不堪負荷,聲請人自111年6月已無力再繼續支撐週轉。聲請人本期能繼續經營以償還各債權人,然每月利息及工資等共需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且業務日趨沒落,收入減少,不得不停止營業,至今負債總額已達187,775,367元,聲請人之資產目前有銀行存款、汽車、應收債款、不動產(業均設定抵押登記),此外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故聲請人爰依破產法第57條之規定,檢附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裁定准予宣告破產,俾以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係指債務人之財產狀態(包括信用能力),就所負之一般金錢債務或得易為金錢之債務,陷於長久不能支付之狀態,亦即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對於已屆清償期而受請求之合法債務,全盤無法清償而言,倘債務人僅一時的支付困難,尚非不能清償債務,難認與破產之要件已相符合。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除參酌債務人不動產之有無及其價值為認定外,尚須考量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信用、能力等情(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雖主張其債務總金額為187,775,367元(見本院卷第160頁),然經本院命債權人提出前開債務之證明文件後據以計算聲請人所負之債務總額,應為:⑴應付貨款:
債權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部分之應付貨款共計4,527,580元;⑵銀行借貸:債權人彰化銀行大甲分行部分4,483,351元、債權人臺灣銀行健行分行部分40,000,000元、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部分10,000,000元、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部分109,770,868元;⑶私人借貸:聲請人向群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00,000元,向 蔣天林 借款6,000,000元、向 楊程傑 借款1,000,000元;⑷薪資及資遣費:積欠員工薪資734,731元及資遣費749,995元等債務,合計138,078,735元;此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貸款餘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81至289、563至571頁)、本院民事法庭通知書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291至301、573至579頁)、廠商請款單據(見本院卷第427至561頁)在卷可稽,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見本院卷第233頁),本件聲請人並無欠繳本稅及罰鍰之情形,是依現可調查之資料,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138,078,735元,其中優先債務為100,067,804元,普通債務為38,010,931元。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尚有下列資產,經核算其資產總價值應為168,944,202元。:
1、臺中市大雅區四維段493、493-1、494、494-1、495、526、527地號土地及其上1340建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號),並提出柏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外附資料)為憑,其上記載前開不動產之估價為141,994,000元,此有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35至81頁)在卷可稽。
2、聲請人主張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債務人有應收帳款、押標金、履約保證金16,644,626元部分,經本院函詢前開如附表二所示之債務人後,除台中市北屯區建功國民小學、霧峰區萬豐國民小學、霧峰區復興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彰化縣和美國民小學、和美鎮大嘉國民小學、明道中學迄未回覆外,聲請人對前開已回覆之債務人其應收帳款、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應為9,732,344元,此有前開債務人之回函(見本院卷第249至255、265至273、281至301、305至307、309至365、375至399、413至420頁)在卷為憑。
3、聲請人主張對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有存款餘額893,353元,然經本院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查詢結果,聲請人之存款餘額應為1,879,219元,此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回函(見本院卷第257至263、275、367至373、401至405頁)在卷可稽。
4、聲請人主張其尚有動產機器設備及運輸設備,依其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143頁)據以認定,其動產殘值為機器設備3,544,776元、運輸設備1,563,863元,合計5,108,639元。
5、聲請人主張對其第三人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有票款請求權10,230,000元,此有支票影本(見本院卷第181頁)在卷可稽。
(三)依前所述,聲請人之現有資產價值合計168,944,202元,債務總金額為138,078,735元,顯見其資產價值大於債務總額,則聲請人之現有資產總價值仍足敷清償其前開債務總額。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資產大於負債,難認有何不足清償債務之情事,核與宣告破產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家印附表一:
編號債權人金額備註1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12,150元第437頁2弘飛興業股份有限以司260,886元第439、440頁3香里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廠15,456元第441頁4美升鮮食材有限公司11,560元第447頁5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304,345元第443、445頁6微科生活文創有限公司3,000元第449頁7春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二廠9,800元第541頁8泰山自動門企業社12,968元第451、452頁9展昇生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420元未提出10宏騏食品商行(慧心)20,361元第453頁11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89,966元第455、456頁12佳樂多股份有限公司5,740元第457、458頁13廣弘食品有限公司3,145元第459頁14寶鴻商行13,077元第461頁15英辰食品有限公司2,027元第463、464頁16三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69,845元第465、466頁17銳安資訊有限公司12,600元第467頁18立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4,820元第469頁19玖玔鮮魚13,600元第471頁20鐿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原鴻陞)204,991元未提出21如邑菓菜行875,761元第475、476頁22永昇農場行68,019元第477頁23鼎宇企業有限公司9,450元第479頁24亞洲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1,310元第481頁25翰陞農場行26,854元第473、483頁26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71,596元第485至488頁27華鮮食品工業有限公司2,714元第489頁28大全商行12,140元第491頁29興麥食品有限公司8,212元第493頁30東燕農場商行(首饌)45,756元第495、497頁31加峰蛋品(加峰商行)26,314元第499頁32旭安行(國成食品)289,121元第501頁33大功肉舖34,360元第503頁34味鮮實業有限公司40,530元第505頁35八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6,033元第507頁36何肉雞畜產行(松柏食品)285,666元第509頁37明園食品行24,960元第511頁38佶立食品批發倉庫370元第513頁39嘉南水果有限公司580,151元第515頁40宏昇芽菜有限公司4,312元第517頁41亨美食品有限公司13,046元第519頁42三立養豬場(廚餘回收)30,000元第521、523頁43昇進豆芽工坊9,771元第525頁44金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鋐環保)26,396元第527頁45大佳麵行32,406元第529、530頁46義晟商行1,779元第531頁47廣潔環境維護社5,250元第533頁48中大汽車30,240元第535頁49志成股份有限公司19,840元第537頁50達記碾米工廠11,769元第539頁51大甲李綜合醫院31,900元第547頁52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7,454元第549頁53中華民國全漁會12,150元第551頁54(廣興水產行)科盈59,249元第543頁55台灣信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9,450元第553頁56弘德人力仲介有限公司14,450元第555頁57星展(寶華)人力仲介有限公司17,447元第559、561頁58好用人力仲介有限公司8,045元第557、558頁59保證責任臺中市大人物農產運銷合作社101,606元第545頁總計4,527,5元附表二:編號學校名稱應收帳款、保證金、押標金1臺中市立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應付帳款10,845元及履約保證金100,000元,合計110,845元(經本院111司執全戍322扣押中,第383至393頁)2臺中市私立曉明女子高級中學無(第309頁)3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無(第249頁)4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履約保證金320萬6340元(第271頁)5臺中市北屯區建功國民小學迄未函覆6臺中市北屯區軍功國民小學無(第255頁)7臺中市北屯區逢甲國民小學無(第395至399頁)8國立苗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履約保證金39,348元(本有6月份團膳款325,940元及履約保證金40萬元,因尚欠本校4萬元場租,逕於款項中扣除,另646,592元經苗栗地院111司執全助一字第45號扣押,故本校尚餘39,348元,第327頁)9臺中市霧峰區萬豐國民小學迄未函覆10臺中市霧峰區復興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迄未函覆11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本校僅剩1,688元,另255,332元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全戍字第322號扣押(第413至420頁)12臺中市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無(第273頁)13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2,522,130元(第375頁)14彰化縣和美鎮大榮國民小學無(第251頁)15彰化縣和美國民小學迄未函覆16彰化縣和美鎮和仁國民小學應付帳款1,000,434元(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執全助85扣押646,592元、111執全助88扣押353,842元,第315頁)17彰化縣和美鎮大嘉國民小學迄未函覆18彰化縣和東國民小學履約保證金100萬元(第313頁)19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含幼兒園)履約保證金20萬元(經本院111司執全戍322扣押中,第351頁)20臺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無(第359頁)21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國民小學履約保證金30萬元(第361頁)22臺中市龍井區龍山國民小學無(第253頁)23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應付帳款11,475元(經本院111司執全戍322、111司執全冬341號扣押中,第329至333頁)24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應付帳款58,160元(本院111司執全戍322扣押在案,第265至269頁)25臺中市太平區宜欣國民小學履約保證金50,000元(合約至9/30)(卷335頁)26臺中市龍井區龍峰國民小學迄未函覆27臺中市北屯區大坑國民小學無(第311頁)28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無(第365頁)29明道中學迄未函覆30農糧署中區分署保證金220,000元(第305頁)31農糧署北區分署保證金110,000元(第307頁)總計已陳報部分:9,732,344元附表三:
編號銀行名稱存款餘額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活期存款1,379,119元,定期存款500,000元(第275頁)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科分公司100元(第401至405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永安分公司0元(第373頁)4臺灣銀行健行分公司0元(第257至259頁)5彰化銀行大甲分行0元(第369至371頁)6臺灣銀行大雅分公司0元(第261至263頁)總計1,879,2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