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05號聲請人 林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文凱樂 (本名: 文晨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05號聲請人 林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文凱樂 (本名: 文晨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