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08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雅筑 選任辯護人 邰怡瑄 律師
李永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1年度矚訴字第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母親生病中,請准予具保,以盡子女之孝道,為此,聲請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而依職權進行目的性裁量。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此二罪俱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責甚重,刑度非輕,且被告前有通緝紀錄,而本案亦經拘提到案,足認被告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
1年8月22日起羈押,並於同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1次在案,合先敘明。
三、又被告所涉犯上開各罪,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本院於101年11月19日以101年度矚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等情,有上揭判決書附卷可查,足徵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本院認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款、第3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況被告對於本院前於101年10月31日命其提出之保證金6萬元,亦未能遵期提出,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另被告雖以母親生病需對母親盡孝道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情雖可憫,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今本件前開羈押之原因既存在,且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不符。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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