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伍人傑 被告 張蘭英 被告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以兩造99年2月26日簽立之切結書,被告陳建銘未逾100年10月30日前給付400萬元,即應移轉系爭不動產房地所有權或賠償500萬元與原告,以該500萬元債務等同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7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