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許財旺 被告 吳長興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萬1,635元(即以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公告現值與應有部分與面積之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