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聲請人五星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福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記載正確發票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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