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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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 林心平 相對人 吳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27
4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8
1萬4,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153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9司裁全字第27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經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15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同一請求,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給付181萬4,000元,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82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是以,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