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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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芊亦選任辯護人黃德聖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林忠澤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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