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原告 卓進鏞 被告 張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前揭裁定已於同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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