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告 黃仁銘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被告 曾偉明
林美枝 曾翠芬 曾聖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3號給付票款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年10月4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裁定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