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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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 葉美言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連彬翰 律師被告 林亭燦 訴訟代理人 林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6,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