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告 李姿瑩 被告 黃西樺 上列被告黃西樺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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