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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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25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阿爾法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3,8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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