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純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斐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