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5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黃俊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二之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6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17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18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19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20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21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22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23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逾十24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費,25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26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27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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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8月15日106年度消債29更字第10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30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31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第一頁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99,3712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86,328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3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4人受償總額137,303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5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6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表在7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8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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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立達電機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係有薪10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11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33,127元,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12資料清單、薪資條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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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有醫療費5,000元、水電瓦斯14費2,840元、手機月租費599元、機車保險費658元、房租158,000元、餐費9,000元、交通費500元及雜支2,000元,總16合28,597元雖高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7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惟考量債務人前因罹患腦18中風及高血壓,有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19院診斷證明書可參,確有支出醫療費用之必要,且其還款20成數達100%,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33,12721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8,597元之餘額為4,530元,其提出224,500元清償,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償債,可23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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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5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6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7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8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29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30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31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2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頁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官提出異議。
3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5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6
壹、更生方案內容7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7,303元8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37,303元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5日起,以110個月為1期,共計31期,第1至30期每期清償4,500元,第31期11清償2,303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將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12式匯予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13擔。14
貳、補充說明15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6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17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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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19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0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1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2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23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24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5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26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27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