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二四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二十一行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應更正為「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二十二行之「釋放完畢釋放」應更正為「執行完畢釋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所為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二十一行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應更正為「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二十二行之「釋放完畢釋放」應更正為「執行完畢釋放」,均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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