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國賠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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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國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賠字第1號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因94年國賠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吳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