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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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鎮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10號、106年度執字第16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鎮龍因妨害風化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邱鎮龍因妨害風化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併││││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新臺幣1萬││││幣1000元折算1日│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9日│106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139號│字第469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98│106年度訴字第│││事實││號│1630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7日│106年9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98│106年度訴字第│││判決││號│1630號│││├────┼────────┼────────┼────────┤││確定日期│106年6月27日│106年10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303號│字第16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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