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債權人光華明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林錦文 上列債權人光華明電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品燈飾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華明電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陳述債務人金品燈飾有限公司,然聲請人所提出證物契約相對人係東立燈飾有限公司,債務人究為何?請具狀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