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仁傑
蔡素月 被告 張銘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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