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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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 蔡垂憲 原告 蔡秀敏 原告 蔡垂哲 原告 蔡秀端 原告 蔡秀寬 原告 蔡垂暲 原告 蔡秀芬 原告 蔡秀媚 原告 蔡雅陽 原告 蔡玉柱 原告 蔡宗奇 原告 蔡嫦鏡 原告 蔡德義 原告 蔡淑惠 原告 蔡瓊郁 原告 蔡悧綾 原告 蔡淳凱 原告 蔡勳穎 原告 林麗玉 原告 蔡宗穎 原告 蔡欣怡 原告 林增光 原告 林增宗 原告 林增茂 原告 林艷紅 原告 林艷貞 原告 蔡政翰 原告 蔡晉昌 原告 蔡晉昱 前列蔡垂憲、蔡秀敏、蔡垂哲、蔡秀端、蔡秀寬、蔡垂暲、蔡秀芬、蔡秀媚、蔡雅陽、蔡玉柱、蔡宗奇、蔡嫦鏡、蔡德義、蔡淑惠、蔡瓊郁、蔡悧綾、蔡淳凱、蔡勳穎、林麗玉、蔡宗穎、蔡欣怡、林增光、林增宗、林增茂、林艷紅、林艷貞、蔡政翰、蔡晉昌、蔡晉昱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榮勝 等人間請求租佃爭意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 林子翔 、 林書琪 、 林姿妗 、 林岳峰 、 林秀蓮 、林文夫、 林文海 、 林文炎 、 巫林寶鸞 、 林寶雲 、 林寶釵 林彭郎 、 蔡榮興 、 蔡炯源 、 蔡杭蓁 、 蔡玉美 、 蔡祝菁 、 蔡阿幼 、蔡祝雲、 蔡榮吉 、蔡秀敏、 蔡足華 、 蔡寶玉 、陳 蔡美玉 、 湯蔡對 、 蔡金清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以書狀方式(需按法定程式之追加起訴狀)追加上開蔡火炉承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應依照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