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