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