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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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乙○○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號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裁判費數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