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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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2號聲請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涂曉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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