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債權人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少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9日命債權人於文到後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一、提出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二、提出債務人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宣任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三、請具狀列計債權人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少瑜。」該通知書已於109年6月2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