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陳秋勤 訴訟代理人 蘇彥彰 律師被告 范心柔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欣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心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秋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范心柔及其僱用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應負連帶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