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033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惟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聲請金額大於票面金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