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債權人永和養鱒場法定代理人 黃宗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進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印文(狀末僅有負責人印文)。
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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