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75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余國安 送達代收人 陳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 陳其儒 間因104年建字第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