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62號聲請人 杜陳春嬌 (即 杜德成 之繼承人)代理人 杜淑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股票│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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