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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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中天工程行即 歐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