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45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徐火炤 相對人 徐阿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火炤、徐阿隨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對相對人徐火炤、徐阿隨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查無此人均遭郵政機關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影本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