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04號聲請人 廖梅秀 訴訟代理人 王瓊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3│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5│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6│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605│├──┼────────────┼───────┼──┼───┤│0007│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0000│1│1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