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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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壹台(含電子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於民國100年3月8日21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儷馨休閒坊」內,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並扣得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1台(含電子IC板1塊)及其內現金新臺幣(下同)110元。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緩起訴處分,並命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講習2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而確定,被告已於緩起訴期間內履行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1年亦於101年8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772號偵查卷宗、100年度緩字第191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00年度緩護命字第32
3號觀護卷宗及100年度緩護勞字第134號觀護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1台(含電子IC板1塊)及其內現金110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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