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又減刑後之附表編號1、3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2、4所列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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