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