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丁字第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月7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253號(偵查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42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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