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一七六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苗簡字第六二五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96年度票字第432號裁定,聲請本院96年度執字第11763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實施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業於民國96年10月5日對上開裁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96年度苗簡字第625號),為此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相關卷宗核閱無誤,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不合。本院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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